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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卢某与李某系同事兼朋友,李某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卢某借款,碍于好友之间的情面,卢某在自身手头也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从某知名网络借贷平台借款40000元,转借给了李某以应急,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转借给李某后,卢某每月支付给网络平台借贷利息380元,后经过卢某多次催要,李某皆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卢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利息偿还利息计每月380元。
法院审理
法官后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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